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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请签收!
发布时间:2023-11-15    作者:郭倩影    浏览量:651     分享:

为切实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推动“守法规、严规程、强监管、遏三违”百日安全生产规范行活动走深走实,电化公司组织开展了新《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线上课堂集中培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专、兼职安全员共计40余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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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线上课堂重点围绕新《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的重点内容与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落实新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讲解,有效地帮助企业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了全员的安全意识。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9月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历经2012年、2017年和2020年三次修改(2次修正,1次修订)。条例的施行,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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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经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修订立足体现新形势新要求和陕西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把经过我省实践检验证明的有效措施,提炼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通过对安全生产法进行补充、细化和量化,从领导体制、监管体制、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做到了制度设计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

★《新增变化,重点关注》

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大家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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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全面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新《条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并细化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四条第一款),并集中一个章节(第二章),详细阐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三、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明确企业集团总部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规定“企业集团总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新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供应商和合作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情况”。(第三十五条)

四、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机制  

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赔偿义务。规定“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并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七条)

五、全面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普遍提高违法金额。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精神,对原《条例》的处罚事项重新确定了罚款金额,新《条例》的罚款金额普遍提升,罚款数额下限由原《条例》的5万元以下,提升至10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由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提升至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